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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18-01822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政策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8-11-06
生效日期:    2018-11-06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北新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之待遇享受
文  号:     关 键 词:    居民医保 待遇 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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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之待遇享受

  Q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如何规定?

  A: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Q2:参保居民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A: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有自付比例的药品和项目需个人先按比例支付),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门诊大病待遇、门诊精神病待遇、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等。

 

  Q3: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A:(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表1、门诊统筹待遇表 

人员类别 

学生儿童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起付标准 

200 

2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55%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35%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300 

33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表2、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20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2600 

  门诊统筹、门诊高费用补偿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居民(学生儿童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未按规定首诊、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急诊、抢救除外)。
表3、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编码 

医疗机构名单 

机构等级 

1 

H0001 

江苏省人民医院 

 

2 

H0002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 

H0003 

南京市鼓楼医院 

 

4 

H0004 

南京市第一医院 

 

5 

H0005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6 

H0006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 

(原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7 

H000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8 

H0008 

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 

 

9 

H0009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空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原第四五四医院) 

 

10 

H0010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11 

H0042 

江苏省中医院 

 

12 

H0043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13 

H0044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14 

H0045 

南京市中医院 

 

15 

H0369 

南京同仁医院 

参照三级 

16 

H0382 

南京明基医院 

参照三级 

 

  Q4: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A:(一)门诊大病病种

  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身份认定

  患有以上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可向本市有认定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并在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病种认定审核,审核后就近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门诊大病人员专用病历》。

  (三)医疗待遇

  1、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表4、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名称 

确诊后时间 

年度基金 

支付限额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门诊放化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12万元 

80% 

85% 

针对性药物治疗 

(在指定医院申请) 

每年 

8万元 

80% 

85% 

辅助检查和用药 

  病理确诊当年 

1万元 

80% 

85% 

确诊后第1-3年 

1万元 

80% 

85% 

确诊后第4-5年 

5000 

80% 

85% 

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 

2000 

80% 

85% 

  2.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表5、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名称  

年度基金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透析费用  

6.3万元 

80% 

85% 

辅助检查用药费用 

8000 

80% 

85% 

备注 

1、支付限额:透析费用指透析医疗费用限额;辅助治疗费用指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3.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期为手术当年及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参照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执行。

表6、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抗排异药物 

治疗 

移植手术当年 

8万元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万元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7.5万元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7万元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6.5万元 

80% 

85%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手术当年 

8000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000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二年 

6000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三年 

4000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四年及以后 

2000 

80% 

85% 

表7、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名称 

时间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抗排异药物治疗 

移植手术当年 

8万元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万元 

80% 

85% 

辅助检查和用药 

移植手术当年 

8000 

80% 

85% 

移植手术后第一年 

8000 

80% 

85% 

  患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4. 血友病待遇。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检查和替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表8、血友病待遇表

相关项目费用待遇 

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名称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血友病轻型 

1万元 

80% 

85% 

血友病中型 

5万元 

80% 

85% 

血友病重型 

10万元 

80% 

85% 

  5. 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

表9、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表

人员类别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学生儿童 

起付标准 

1000 

1000 

基金支付比例 

80% 

85%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1万元 

1万元 

 

  Q5: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精神病待遇?

  A:(一)身份认定

  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的参保居民,可向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三家医院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病种认定的审核。

  (二)医疗待遇

  在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Q6:参保居民如何享受门诊艾滋病待遇?

  A:(一)身份认定

  患有相关艾滋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南京市第二医院提出病种认定申请,并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病种认定的审核

  (二)医疗待遇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免费享受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Q7:参保居民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A:

表10、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一级 

300 

90% 

95% 

95% 

二级 

500 

85% 

90% 

90% 

三级 

1000 

65% 

70% 

80%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Q8:参保居民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A:(一)办理登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怀孕后携带结婚证、社会保障卡、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等资料到具备建卡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二)医疗待遇

  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基金支付限额3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75%。

 

  Q9: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A: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支付限额挂钩机制,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第一年(30万)重新计算。

 

  Q10:大病保险有什么待遇?

  A: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2万元以上费用,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费用段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万至4万元 

50% 

4万元至6万元 

55% 

6万元至8万元 

60% 

8万元至10万元 

65% 

10万元以上 

70% 

  对困难人群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费用段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1万至4万元 

55% 

4万元至6万元 

60% 

6万元至8万元 

65% 

8万元至10万元 

70% 

10万元以上 

75% 

 

  Q11:在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

  A: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本人市民卡,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定点零售药店(“特药”除外),购药不能刷卡结算,也不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注意:参保居民在非医保定点医院或未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江北新区社保中心温馨提示:

  2019年1月1日起,新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持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就医,原“新农合”就医卡停止使用,请没有制卡或者领取市民卡的人员尽快至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制、领卡手续。

 

江北新区社保中心、各街道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经办机构 

地 址 

电 话  

1 

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大厂旭东南路69号 

68715070 

2 

大厂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大厂旭东路朱洼7一1号 

57068204 

3 

顶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顶山街道吉庆路9号 

58304690 

4 

葛塘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葛塘街道葛关路789号 

58395592 

5 

盘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盘城南路与盘城新街交叉口 

58690281 

6 

泰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泰山街道浦外路28号 

58589489 

58529881 

7 

沿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沿江街道南浦路318号 

58557100 

8 

长芦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长芦街道江北沿江高等级公路与s501交叉路口 

576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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