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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19-4803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区政府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6-10
生效日期:    2019-06-10 废止日期:    2021-10-2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宁新区管发〔2019〕96号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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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新区管发〔2019〕96号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各行业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新区安监局)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新区统一设置“025-58390684”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举报邮箱:jbxqajjb@163.com。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 

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瞒报谎报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条  举报事项需给予奖励的,新区安监局应当在举报查处终结后10日内,由举报核查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核查监察大队、业务办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同意,通知举报人办理奖励领取事宜。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同一举报事项已在市应急管理局或其他单位领取举报奖励的,新区安监局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新区安监局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从相关行业部门有关奖励规定。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主办人员应当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新区安监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受理、承办、查处、领取奖金等相关资料,一律作“密件”处理,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新区安监局和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相关解读:《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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