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0-126625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 / 解读材料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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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1号、苏财教〔2006〕24号)、《关于下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科条发〔2015〕136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1号)、《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9〕3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四章十九条,重点围绕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特点、认定(推荐)标准与程序、培育服务与日常监管,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特点。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新区直管区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主要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中间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标准。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分级培育,逐级认定建设机制,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级申请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评审与认定(推荐)程序。由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各产业平台、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依据专家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立项或推荐名单,并将结果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四)培育服务与日常监管
对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应采取定期辅导、参加调查统计等方式,动态了解培育建设情况,已验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参加绩效考评;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规范落实经费管理、运行管理;涉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场所等事项的变更,须报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对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市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应取消资格情形的,应取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优先推荐建有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联合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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