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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2-94080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 /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布机构: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06-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政策解读;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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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以师资均衡助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每所学校,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动工作机制,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有效应对“择校热”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发展好每一位教师,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教师流动的对象、比例和期限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须进行流动。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教师和校长总数的15%,其中,骨干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流动教师总数的20%。流动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统筹规划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3-5年流动规划和本年度流动计划,明确教师流动目标,统筹规划,做到教师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精准化、常态化。

各义务教育学校(集团校)结合本校(集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集团校)教师3-5年流动规划和本年度流动计划,明确具体的流动人员、流动方式和流动期限,提前规划。

(三)创新流动方式方法

通过集团化办学、一体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城乡结对、教师走教、跨学段任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城乡学校、强弱学校间的教师流动,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和培养孵化作用,强化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同步发展的责任意识。探索从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组成团队交流到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将优质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管理制度、丰富的课程资源与教育教学经验整体植入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特别是在集团校内部强弱明显的校际间,实行校际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双向交流,切实提升教师流动的实效性。鼓励紧缺学科教师跨校兼教,实施富余学科教师跨学段流动。

(四)重点推进骨干教师流动

进一步推动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薄弱学科学校、乡村学校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结合“领军计划”及骨干教师考核,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的流动工作。

(五)明确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

1.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申报中级职称,有1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级职称,须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申报各级职称评定及岗位晋升,近年有流动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2.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申报区级骨干教师、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原则上需有流动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市学科(含德育)带头人以及市级综合表彰奖励,原则上需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

3.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提拔任用局管干部,原则上须有流动任教工作经历;申报一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有两所及以上学校任职经历。

4. 对具有流动经历并在流动中完成任务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教师和校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提拔任用,优先推荐参评特级教师、学科(含德育)带头人以及其他综合表彰等荣誉称号。

5. 流动教师培训及业务档案由流入学校负责管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含教育专项绩效)由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划入流入学校,由流入学校按规定考核发放。

6. 流动到玉带中小学的教师流动期间每月发放工作补贴800元;享受骨干教师津贴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在原骨干教师津贴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奖励。流动到长城小学、六一小学的教师,流动期间每月发放工作补贴300元。乡村学校教师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3年流动期内仍可享受乡村教师政府专项奖励。流入到乡村学校的教师可享受乡村学校教师专项奖励。

7. 跨校任教的教师,在流入学校的工作量不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一半。

8. 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可暂不安排流动。

9. 加强对流动教师的考核,流入学校每学年须对流动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记入业务档案;同时做好年度考核及骨干教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流出学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终止流动,按校内待岗处理。

10. 对不服从流动安排或在流动学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和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11. 流动人员在流入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流动期满后,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


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

动画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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