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3-03622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2-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江北新区商品住宅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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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意见》实施的意义
《补充意见》正式施行后,将通过规划管理手段,对建设项目的城市界面,空间形态等进行整体把控,可以很大程度的优化城市景观,提高建筑质量,提升住宅产品的体验感和群众获得感。
《补充意见》施行后,在加强住宅品质管控的同时释放政策红利,新区商品住宅品质将得到提升,房地产市场开发环境将得到优化,企业参与江北新区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2.《补充意见》的实施时间及范围
《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充意见》发布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可不执行本补充意见,但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应按《补充意见》执行。
《补充意见》对江北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建筑提出管控要求。
3.《补充意见》的“改革方式及事项清单:
《补充意见》共16条,从总体要求、平面布局、竖向设计、立面要求、住宅单体和配套设施等6个方面提出12条具体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总体要求
《补充意见》明确新区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应对建筑平面布局、建筑形体、立面效果、色彩管控、天际线等方面进行重点设计,长江大桥至长江五桥的滨江沿线、七里河沿线、城南河沿线以及其他重要视线走廊沿线,应塑造丰富的城市界面和具有滨江特色的城市风貌。《补充意见》同时要求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住宅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水平。
2.关于平面布局
《补充意见》结合项目审批实际,对于用地较为紧张的建筑物错角布置释放了弹性管理要求,使建筑朝向能够顺应城市肌理关系,保障整体城市风貌。
3.关于竖向设计
新区沿滨江地区为长江漫滩地质,为满足地块排水、管线敷设、区域内土方平衡等要求,《补充意见》明确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应高于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标高,高差控制在0.6米-1.0米之间。同时要求处理好与周边道路的关系,利用景观设计化解高差,避免出现挡土墙。
4.关于建筑外立面
在色彩管控方面,《补充意见》明确新区住宅建筑的色彩应遵守《江北新区中心区色彩专题规划》,采用温馨,舒适,安全,有归属感的色彩景观氛围,根据片区特色,合理选用多样化的建筑立面色彩。在立面用材方面,《补充意见》明确核心区内的住宅建筑立面以铝板、石材等高品质材料为主,核心区外的住宅建筑立面不得采用真石漆、质感涂料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以进一步提升立面用材要求。在立面细节方面,《补充意见》明确18层及以下住宅不得采用外廊内天井户型。立面上露明的雨水管、冷媒管、燃气管等设备管道应隐蔽设计,以优化立面效果。
5.关于住宅单体设计
一是架空层设计。居住小区的架空层可提高小区内部景观的共享开放性、增加居民公共活动空间,新区试行两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补充意见》明确新区核心区范围内的住宅单体底层均应进行架空设计(低层、多层住宅除外),其层高不应低于3.6米。住宅建筑的底层架空部分及其分摊的面积均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二是建筑层高要求。为提高建筑舒适性,《补充意见》明确核心区内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应低于3.15米,其余范围不应低于3米,若因地块条件对层高要求有限制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三是入户大堂设计。《补充意见》强化了入户大堂设计,明确层高不应小于3.6米,规定了入户大堂面积的下限,同时要求穿越入户大堂的管线,应采用隐蔽设计,避免管线外露。四是空调设置。《补充意见》明确核心区内住宅应采用集中式空调,不得采用分体式空调,鼓励新区其余范围采用集中式空调。采用集中式空调的,应统一预留设备平台,设备平台面积放宽到4平方米。五是复式户型设计。《补充意见》放宽了复式挑空户型设计,允许在标准层设置挑空空间,以适应户型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六是阳台设计。《补充意见》放宽了阳台设计管控要求,以适应高端大户型的市场需求。将阳台最大进深放宽到2.4米,与相邻功能空间进深的比例放宽到3:4。
6.关于配套设施
《补充意见》鼓励在住宅场地内设置有盖走廊,为小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为降低居住区邻避设施影响,鼓励将住宅区配电房设置于地下。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商品住宅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补充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