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3-110951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农房登记发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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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必要性
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各地要全面加快农村权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同时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文件精神,各地要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坚持“一户一宅”基本原则,对合法宅基地上的无手续房屋,结合实际,研究政策,及时办证。
根据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发〔2022〕78 号)精神,各区在完成“总登记”工作基础上,加快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化管理工作,及时满足农民日常对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等各类型登记工作的需求。
随着全市“总登记”任务的结束,各区该项工作均转入常态化管理,由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暂行)》(宁新区管发〔2020〕55号)已到期,为确保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需核发正式文。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号)
7.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8.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订)
9.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10.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新区农办〔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1.办法对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开展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期权籍调查专业队伍组织、资料收集利用标准、调查深度均作了明确要求。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新区各街道各部门职权职责,细化申请审批流程、申请所需要件以及各环节办理审批时限,确保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2.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维护村民利益角度出发,办法依据不同历史沿革时期政策的不同,明确了申请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登记时不同历史时期的执行标准,同时统一了今后宅基地利用审批基准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建设审批流程。
3.办法中对因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农村村民建房无手续的情形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即由权利人提出申请,以组、村(居)、街道逐级审核确认方式认定, 简称“三级确认”,此方法已获得全省推广。同时办法中还提出司法调解机制,切实帮助农民化解家庭矛盾,有效推动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开展。
4.办法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房屋申请登记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下一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四、生效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