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15 17:05:00   来源:江北新区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条【文件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江北新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新区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49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机制】综合部牵头负责江北新区政策文件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宣传部、综合治理局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能,配合做好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不含涉密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江北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江北新区管委会各部局、直属单位、街道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江北新区管委会、综合部名义印发的,或各单位制定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解读主体】各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单位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解读内容】解读内容须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解读内容描述时,可以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图像、数据,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读。

第六条 【解读程序】政策文件解读工作须做到“三同步”,即政策文件制定与解读内容、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拟以江北新区管委会、综合部名义制定印发的全区性政策文件,或者拟由单位制定印发、需报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内容、解读方案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内容、解读方案的,综合部原则上不予收文办理。符合发文条件的政策文件及解读内容报请审签前,须经综合治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单位制定印发的政策文件,拟文送签时须将解读方案、解读内容、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七条 【解读形式】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包括起草单位及其负责人、政策制定参与者或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参与的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也可以采用撰写解读评论文章等形式完成。

第八条 【发布载体】充分发挥新区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12345”政务热线、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发布,也可以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九条 【解读要求】文件公布前,须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各责任单位须自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解读材料报送新区综合部,在江北新区网站上与政策文件关联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条 【负责人解读】领导带头宣讲政策。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单位,每年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活动至少各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江北新区新闻发布会、江北新区网站在线访谈活动至少各1次,每年发表政策解读署名文章至少1篇。

第十一条 【舆情回应】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工作保障】各单位负责人每年对政策解读工作至少进行1次专题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政策解读的系列部署,明确本单位政策解读的工作任务和措施,做好人员、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单位负责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监督考核】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综合部会同相关单位定期通报各单位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政策解读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