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江北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7 14:20:00   来源: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江北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50有关规定,现将江北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新区综合部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区管委会、各部局、各直属单位(仅指行政机关)、各街道(以下简称各单位)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接收渠道

各单位应当把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相关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各单位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本单位本单位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退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各单位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各单位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各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各单位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相关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相关单位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向相关单位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

相关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承办工作

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的申请,需要新区相关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综合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综合部,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向新区各单位提出的申请,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单位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可参照管委会申请办理程序执行;需要其他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其他单位。相关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三)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相关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审核。

七、做出答复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各单位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各单位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单位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三)数据分析和运用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登记情况于每年531日,1231日前报送综合部备案。

       十、复议应诉

因承办单位代拟答复意见不当而导致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被复议或诉讼的,由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复议应诉工作,综合部配合。因超期答复等程序性问题导致的复议或诉讼,由综合部具体承办相关复议应诉工作,承办单位配合。

各单位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同时自收到复议诉讼结果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文书复印件报综合部备案。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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