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开展约谈工作,应当以“问题导向、防控风险、排查隐患、解决问题、强化监管”为目的,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督促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约谈工作由市食安委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一)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或市食安委领导进行约谈。
(二)对区食安办、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由市食安办领导进行约谈。
第四条 责任约谈的对象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决定启动责任约谈:
(一)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行业、本区域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启动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六)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责任约谈的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二)通报被约谈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责任约谈的程序:
(一)组织约谈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名人员参加约谈;
约谈人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责任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责任约谈记录包括: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四)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责任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市对区绩效考核评定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