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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9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局、直属单位、各街道: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9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传【2019】36号),新区制定《南京市江北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9年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8日
南京市江北新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9年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有关任务,全面实施《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开展2019年度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打好净土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新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土壤环境安全风险事件。
(二)工作任务目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和风险等级划分;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实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执法、宣传力度,落实净土攻坚战重点工作事项,全面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格局,为实现“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终期考核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
根据省、市级部署安排,开展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形成详查成果报告。(环保与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全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
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规定,继续开展高关注度重点行业关闭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和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推进高关注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实施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
3.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配合省、市做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优化新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做好年度监测工作。(环保与水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依据省、市监测工作部署及进度,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全面监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长期定位监测产地土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经济发展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充分应用国家、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新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填报和动态更新,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沟通和共享。(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经济发展局按职责牵头,建设与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5.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落实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计划,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6.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排查工作,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规划与国土局、经济发展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7.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根据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和农产品检测情况,落实新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工作计划,开展安全利用。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推进各农区制定相关安全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经济发展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四)严格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8.加强工业企业退役场地环境管理
结合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情况,不断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推进重点行业关停企业场地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9.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评审制度
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制度。(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0.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
完善工业企业退役场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加强工业企业退役场地土地使用权征收、收回、收储、出让、转让或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管,开展污染地块权籍调查,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有关信息纳入地籍管理资料,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标注污染地块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未经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含划拨)。(规划与国土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落实污染地块销号制度,对经治理修复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实现销号管理。(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对于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涉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的,不予发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经济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1.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
在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出售等环节,继续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加强房地产出售环节污染土壤防治公示情况检查。(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按职责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五)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保护未污染用地
12.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全力构建具有新区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制定并落实好“两城一中心”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加大长江经济带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经济发展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3.严格相关行业企业项目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投资项目准入规定,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立项监督,严格把关涉危涉重等项目准入。引导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入园进区。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规划与国土局按职责牵头,建设与交通局、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4.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行政审批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经济发展局、建设与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对新区涉农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含有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并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对新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的未利用地,结合土壤环境风险排查结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严格农产品种植管控。(规划与国土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6.强化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土地复垦过程中质量控制,完善土地复垦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规划与国土局、环境保护与水务局按职责牵头,经济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六)严控现有污染源,遏制地下污染扩散
17.强化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责任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结果,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履行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法定义务。(环保与水务局牵头,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配合市局对选取的10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试点开展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及分析评价,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8.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
对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活动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应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实施。(环保与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与交通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区公安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19.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整治
根据省、市级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包括无主堆场)现状排查和整治,形成问题堆场清单,督促问题堆场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相关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环保与水务局、经济发展局按职责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0.加强生活污染防控
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现规范化、无害化处置,完善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暂存、收运体系。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强化环境卫生执法。推进天井洼垃圾填埋场封场及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完善新区生活废弃物处置综合监管系统,强化信息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建设与交通局、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1.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
根据省、市级统一部署,继续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与水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2.防控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土壤
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工作,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环节环境监管,防止土壤污染。(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
23.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
继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和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行动,减少化肥总用量。严格控制农用地、林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街(镇)建设,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经济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按职责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与水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土壤安全利用
24.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
推进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年度任务。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风险分级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根据土地开发时序,推进已收储地块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环保与水务局、规划与国土局牵头,建设交通局、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5.开展第三方机构登记
配合省、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在新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检测等活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登记工作,配合市局建立第三方机构数据库,落实第三方机构法律责任。(环保与水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八)强化执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
26.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重要内容,加大土壤环境日常巡查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对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底泥、矿渣等行为加强监管。(环保与水务局牵头,经济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等参与)
2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参加市局组织的环境执法人员土壤监测和执法专项培训,配备土壤采样和快速检测等执法设备,提高土壤环境监测和执法水平。(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财政局、江北公安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进社会共同参与
28.强化政府保障资金投入
在新区财政预算中落实安排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督促指导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财政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29.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在新区石油加工、化工、钢铁、焦化、电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续保。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参保企业免费“体检”制度。(环保与水务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等参与)
30.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转化
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充分依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资源,推动土壤环境保护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局牵头,环保与水务局、发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财政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31.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和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介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和科普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与水务局、科技创新局牵头,宣传部、社会事业局、规划与国土局、经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知识题库,定期组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第三方从业机构参加市级土壤污染防治知识考试。(环保与水务局牵头,规划与国土局、经济与发展局、各直属单位、各平台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细化目标任务。江北新区管委会是实施各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主体,各责任部门要抓好牵头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各项牵头任务的实施。各牵头部门应于5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环保与水务局。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江北新区管委会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按期将实施进展情况报环保与水务局;12月底前向环保与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报告,环保与水务局汇总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全区本年度工作向新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强化考核问责。按照国家、省、市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统一部署,以“条口负责”为原则,准备并迎接国家、省考核,并开展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公开。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开展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