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河湖“三乱”整治违法行为 整改初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8-08 15:36:10来源:市河长办

为完成全市河湖“三乱”整治目标任务,巩固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主要违法行为整治成果,依照省河长办《河湖“三乱”整治违法行为整改验收和销号办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省河长办下发的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主要违法行为的整改验收和销号。

二、组织实施:

市河长办负责整改初验的组织工作,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牵头实施。市水务局工管处、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市秦淮河河道管理处及相关责任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验收申请。各区河长办可以分批或者一次性向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申请分批验收的,应当于每月20日前提出,并附违法行为的名录清单。

(二)验收资料。各区河长办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实施拆除整治的,应当提供整改前后的对比影像及整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含影像),现场设施及堆放物(货)品应全部清除,并恢复原状;覆绿等生态恢复措施本次验收不涉及。

2、采取补救措施整治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补救措施文件、实施补救措施的影像及成效对比材料;

3、采取补办行政许可手续或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有管辖权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及审批文件;

4、涉及地形变化的项目还应当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组织验收。市、区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整治资料和整治现场进行初验,初验意见由验收组签字确认。经市级初验后,市河长办统一汇总初验合格的项目,于次月5日前报省水政监察总队,申请省级验收与销号。

未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继续整治直到通过省级验收和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加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整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于2019年12月前高标准完成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主要违法行为的整治任务。

(二)严格验收标准。联合验收组要按照省河长办《河湖“三乱”整治违法行为整改验收和销号办法》关于整改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实施初验工作,并自觉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

(三)加强长效管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河湖常态化管护工作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日常巡查责任制,确保巡查人员到位,明确河湖巡查内容,加大对已整治区域的巡查密度和力度,防止涉河湖违法行为反弹。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区要举一反三,全面核查河湖“三乱”现象,有力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湖“三乱”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本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