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南京市河长湖长履职办法》 的通知
2020-12-01 15:15:00来源:河长办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办重新修订了《南京市河长湖长履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南京市河长湖长履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省河长办《全省河长制湖长制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制,规范河湖长履职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镇街级以上总河长、村社级以上河湖长和市、区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各级河长联系部门。
第三条 总河长、河湖长职责
(一)各级总河长是本区域内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推进。各级河湖长是落实责任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河道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任务。
(二)市、区级河湖长重在抓统筹协调,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办组成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三)镇街级河湖长重在抓常态推进,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需上一级河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四)村社级河湖长重在抓具体落实,主要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四条 总河长履职要求
(一)调查研究。通过巡查调研,听取本级河湖长、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的河长制汇报等形式,了解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和方向。市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区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镇街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6次。
(二)召开会议。市、区级总河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1次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会议。镇街级总河长结合实际情况主持召开河长制湖长制会议。
(三)组织协调。市、区级总河长对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长下达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令,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镇街级总河长对本级河湖长下达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指令,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督查考核。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问责,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 市、区级河湖长履职要求
(一)调查研究。对所管河道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开展巡查河湖工作, 原则上巡查调研每季度不少于1次,听取下一级河湖长工作汇报,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制定计划。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组织修编、审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明确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总体目标,确定年度任务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根据“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年度任务和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各项任务。
(四)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形象面貌和影响河湖功能问题的专项整治,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破坏河湖及航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违法排水(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五)统筹协调。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 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跨行政区域河湖的协调衔接,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六)任务处理。对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通过签发“河长令”、“湖长令”、“河湖长交办单”等方式,交管养单位、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长办理。属于上一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河湖长或者上一级河长办督促处理。
(七)召开会议。主持召开河湖长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长工作要求,对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部署“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工作,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督查等事项。市级河湖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2次工作会议,区级河湖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4次工作会议。
(八)督促履职。根据巡查情况,对本级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对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下级河湖长履职汇报,分析、认定其履职尽责情况。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下级河湖长的意见。
(九)应急处置。了解和掌握责任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水污染、水安全、水生态等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处置,必要时向本级总河长和上级河湖长报告。
第六条 镇街级河湖长履职要求
(一)调查研究。对所管河道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开展巡查河湖工作,听取下一级河湖长工作汇报,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做到“三清楚、四到位”(河湖长职责清楚、管理范围清楚、问题底数清楚,巡查监督到位、发现问题到位、信息处理到位、问题解决到位),原则上巡查调研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公里,每年应完成1次全河段巡查。镇街级河湖长结合实际情况主持召开河长制湖长制会议。
(二)任务处理。对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 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该水域的市、区级河湖长或者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三)信息反馈。督查、查处或者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反馈至上级河长办。
第七条 村社级河湖长履职要求
负责责任水域的日常巡查,主要是“巡河道、看水情、查牌子、访居民、抓整改、记台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做到“四清楚、四洁净”(安全隐患清楚、排污口清楚、卫生状况清楚、违法违章清楚,河岸洁净、河面洁净、河底洁净、河水洁净)。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和督促处理。劝阻和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级河长办报告。村社级河湖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公里,每月应完成1次全河段巡查。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履职要求
(一)各级河长办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协助本级河湖长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下级河湖长、相关部门依职能履责。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加强横向联系,形成合力。
(二)市、区级河长联系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并参与河湖长巡河调研,反馈河湖长巡河调研信息,追踪河湖长督办事项。拟定河湖长巡河巡湖调研计划,协调召开工作会议。
第九条监督考核
(一)开展督查。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下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河湖管护成效,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充分借助党委督查、政府督查、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力量,开展专项督查或联合检查。
(二)严格考核。严格组织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提出督查意见;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好、河湖管理保护成绩突出的河湖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对于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滞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及时的河湖长或相关部门,由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提醒告知或警示约谈。对于经提醒仍未整改、问题整改不力的,由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同级总河长审定后,会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生重大问题的,将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因河湖长履职不力,责任河湖因严重问题被上级通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级总河长约谈,责任河湖长不得评先进。造成责任河湖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严厉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