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江北新区河长履职办法》的通知
2019-02-27 16:19:14来源:河长办
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根据《江苏省河长湖长履职办法》、《南京市河长履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江北新区河长履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江北新区河长履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湖长履职办法》、《南京市河长履职办法》、新区《关于全面推广“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规范河长履职行为,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河长”包括“河长”和“湖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级总河长及各级河长。
第三条 总河长、河长职责
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任务。
(一)区级总河长是新区直管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二)区级河长重在抓统筹,接受区级总河长的领导,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街道(园区)落实所负责河湖的“一河一策”行动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负责河湖的污染防治、防汛安保和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流域联防联控,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体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街道级总河长是街道(园区)管辖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接受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的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四)街道级河长重在抓日常,接受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及街道级总河长的领导,主要负责落实责任水体“一河一策”行动方案,协调新区相关责任部门,推动责任水体治理和保护工作,对责任水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五)社区级河长重在抓平时,接受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街道级总河长及街道级河长的领导,主要负责在辖区居民中开展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体进行日常巡查,落实责任水体日常保洁、护堤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四条 总河长履职要求
(一)调查研究。通过巡查调研,听取本级河长、河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的河长制汇报等形式,了解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指导辖区内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方向。区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街道级总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12次。
(二)召开会议。区级总河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1次河长制工作会议。街道级总河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4次河长制工作会议。
(三)组织协调。区级总河长对区级河长、街道级总河长下达河长制工作指令,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街道级总河长对街道级河长、社区级河长下达河长制工作指令,组织协调解决辖区内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督查考核。组织布置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问责,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 区、街道级河长履职要求
(一)调查研究。对责任水体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开展巡查河湖工作,听取下一级河长工作汇报,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区级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4次,街道级河长巡查调研每年不少于12次。
(二)制定计划。根据“一河一策”行动方案,制定河长制年度计划、任务和方案;根据国家、省、市新要求、新做法,及时组织修订“一河一策”行动方案。
(三)组织实施。根据“一河一策”行动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及年度任务和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各项任务。
(四)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排专项整治,对非法侵占河湖水体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破坏河湖及航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五)统筹协调。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明晰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六)任务处理。区级河长对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通过签发“河长令”、“交办单”等“一事一办”方式,交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办理。属于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河长或者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区级河长可以根据巡查情况,对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分析、认定,并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分析、认定时应当征求街道级河长的意见。
街道级河长对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考核评价等发现的问题, 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向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该水体的区级河长或者新区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街道级以上河长应当将督促、处理、查处或者按照规定报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河长管理信息系统反馈至上级河长办。
(七)召开会议。主持召开河长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河长、本级总河长工作要求,对照河长制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所担任河长的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部署“一河一策”实施、河长制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项。区级河长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4次工作会议,街道级河长结合工作实际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少于4次。
(八)督促履职。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及社区未按区级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区级河长可以约谈部门业务负责人、街道级河长及社区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新区管委会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街道级总河长,约谈应做好相关记录,并报新区纪工委备案,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街道级河长可以向区级河长或者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社区级河长可以向街道级河长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报告,督促街道相关部门履职,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九)督查考核。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十)应急处置。了解和掌握河湖上发生的水资源、水污染、水安全、水生态等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处置,必要时向新区总河长和市级河长报告。
第六条 社区级河长履职要求
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责任水体的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体日常保洁、岸线堤防管护等措施,在居民中开展水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和督促处理。劝阻和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级河长或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新区各街道应当与社区级河长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社区级河长的任务、经费保障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办法明确的社区级河长职责应当在责任书中予以载明)。鼓励社区级河长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社规民约,对水体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第七条 民间河长履职要求
新区各街道应加强民间河长的推广工作,民间河长作为社会公众参与重要代表,主要职责是社会监督、舆论宣传,重点当好河段的巡查员、宣传员、参谋员、联络员、示范员。同时,通过引导、示范、鼓励和带动,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护河、爱河、守河的行动中来。
第八条 河长服务机构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履行统筹、组织、指导、督导、考核等职能,做好参谋、策划、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
新区各区级河长联系部门作为区级河长服务机构,承担区级河长日常履职工作,主要负责对外联络,会议及公文承办,陪同河长巡河调研,反馈河长巡河调研信息,追踪河长督办事项,提醒河长巡河调研和召开会议,同时做好区级河长履职台账资料整理及河长制考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它河长制工作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新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