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手册】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办事政策问答手册

发布时间:2022-12-21 15:55:00   来源:建设与交通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受理条件?

答:(一)具有新区直管区城市户籍满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7㎡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问:申请租赁补贴需要提供租房材料?

答:需要提供租房租赁合同。

问:补贴金额?

答: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22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20元/月/平方米、18元/月/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共有产权住房受理条件?

答:(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4503元;低收入低于2814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问:人才安居政策的企业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1.符合南京市确定的7大类14个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经各产业平台(街道)推荐, 符合新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培育型企业;对新区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及机构。 2.符合南京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3.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 5.入选“创业江北”、“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等区、市级重点人 才工程的企业。 6.经认定的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7.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技术平台等平台的新区企业。 8.《市政府关于认定南京市总部企业的通知》认定的总部企业。 9.经认定的新区独角兽、瞪羚、拟上市企业。 10.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11.经认定的符合《南京市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 12.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

问:人才安居如何申请与审核?

答:江北新区直管区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江北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通过查验注册的企业,其内部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问:什么是“人才住房”?

答:人才住房是指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供符合条件的人才以不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的人才保障性住房。

问:“人才住房”可以上市销售吗?

答:人才住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不满10年的,由房源管理单位监督并牵头新区物价等部门确认上市行为与上市价格。除原购房成本外,上市当年“人才住房价格”减去购买时的“人才住房价格”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上市当年“人才住房价格”与“上市价格”的差额收益,人才和房源管理单位各得50%;如上市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由房源管理单位按照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10年以后上市销售的,由人才自主上市交易,交易收益全额归人才所有。

问:人才安居政策如何兑现?

答:人才通过审核后,实物安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配售(租)到位;货币补贴直接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问: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条件?

答: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标准》(苏交规〔2011〕4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报备开工报告30日前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时必须同时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资格证书(含监理证书和培训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现场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问: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通过递交发改委燃气工程项目核准文件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1份、申请表1份。收到申请材料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工作,材料科当场更正的,允许更正。

问: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标准?

答:(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对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备案受理标准?

答: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二)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三)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站点的证明文件。其中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的,还应当提供售后服务站点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