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手册】综合行政执法政策问答手册

发布时间:2022-12-26 16:00:00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问:我家是卖水果的,租个小店,店里空间太小,在小店门前放几筐水果售卖违法吗?答:违法。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我朋友家店面装修产生一些建筑垃圾,正好我有辆五小工程车,就喊我过去帮忙拖走,给了我200块辛苦费,这违法吗?

答:违法。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我家有处房屋2个月了都没租出去,心里比较着急,想着在人流量多的超市和公交站台贴几张租房广告,早点把房子租出去,这违法吗?

答:违法。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问:我家去年买了个房子,当时开发商和我说楼顶和窗户外面的平台可以搭阳光房,多出不少面积,而且我家顶层本来单价就比其他层贵,现在跟我说不给我建阳光房,说这个违法,请问这个违法吗?

答: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问:我是某个小区的物业,小区内业主反映小区内一些树遮挡住他们的家的阳光,要求我们对这些树进行修剪,普通的小修剪无法达到这些业主的要求,我们就修剪的比较多了,请问这违法吗?

答:小区内树木的正常修剪是不用相关部门审批的,而过度修剪则存在违法。过度修剪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问:因为疫情影响,我失业了,家庭没有经济收入,正好手上还有一辆车,就想着把车子利用起来,开开网约车赚点收入补贴家用,请问这个违法吗?

答: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则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问:我一入职单位就让我签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还少的可怜,对这方面有相关的条例保护我们劳动者吗?

答: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我就职的单位经常强制我们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还不给加班费,请问这个违法吗?

答: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因为疫情管控措施,小区被封了,不能到单位里正常上班,现在单位以没上班不给我发放工资,这个违法吗?

答:违法。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我们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最后包工头跑了,没有拿到工钱,我们应该怎样讨要自己的工钱?

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问:我最近在业主群里看到一个旅游团报名,才99元,还送鸡蛋,我就去了,结果过去带我们去了很多购物店,我买了几千块的东西,回来后一查才发现全是三无产品,很气愤,请问旅游团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问:我家小孩没有成年,但是有次突然发现他逃课去网吧上网,这种情况网吧违法吗?

答:违法。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问:我是一个钓鱼爱好者,想着偷摸着去江边去钓钓鱼,结果被你们巡查人员发现了,对我进行了处罚,我想问下具体法律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