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手册】葛塘街道办事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12-12 16:00:00   来源:葛塘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便民服务中心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称作“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呢?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满足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或户籍地缴纳养老保险吗?

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北京、上海外,各地均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是否可用现金支付方式取代缴社保?

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5.哪些企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6.如何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7.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是把在原工作地交的养老保险转到新工作地。不管您到哪里工作,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跟着转移。办理转移手续后,您交的每一段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合并在一起,等到退休时,养老金一分都不会少。

8.什么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或跨制度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例如,从北京的公司跳槽到上海的公司工作,两个公司不在同一个省,就是跨省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之前在农村务农,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到企业上班,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叫跨制度流动,也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9.员工是否可以自愿弃缴社保?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10.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登记失业人员、青年大学生,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三年,还本付息后给予全额贴息。

11.个人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线下办理:申请人可到本市户籍所在地街镇或注册所在地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柜面办理;绿色通道贷款申请人可到实际经营所在高校或园区相关部门办理。线上办理:“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站(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12.职工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线上办理或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至各街道及社区(村)医保服务中心办理。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如何办理?

线上办理或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各街道及社区(村)医保服务中心办理。


综合执法大队政策问答

(一)综合执法大队(城管)

1.门头店招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现场审核。

(2)实景前、后对比效果图(原有门头拍照后彩色打印,在原有门头基础上电脑制作新门头后彩色打印,设置位置只能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备注: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且一店一招;

(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店招的广告公司)

(4)品牌加盟特许使用的店招需要提供加盟协议、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6)店招标牌备案登记表,提交以上材料时现场填写,需要加盖公章。

附: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2.临时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书一份;

(3)申请单位填写书面申请,写清设置的时间、地点,摆放哪些物品;

(4)实景效果图;

(5)若设置地点不是营业执照地址,需提供场地使用协议。

附: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证件和收取押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综合执法大队(安监)

1.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4.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分为哪两种?

我国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5.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7.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8.被处罚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出处罚减轻申请?

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要求的情形,可以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在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中,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必须书面写明减轻处罚的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9.在什么情形下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结案?

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等情形可以结案。

10.涉及时限的“日”如何计算?

关于行政执法期间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11.对实施处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办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或分期缴纳。

12.拒绝阻碍安监人员执法的怎么办?

可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处罚,可责令停产停业,处1万元以下罚款。

13.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哪些情形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即是需要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方可实施处罚的程序。适用: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主要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什么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从目前的处罚案件看,大多采用被处罚人直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对被处人拒不领取处罚决定书的,可以采取执法人员由区县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直接送达,也可以采取双挂号的形式邮寄送达等。

16.行政相对人多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多个条款怎么办?

将每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在法定范围内,合并处罚。具体处罚额度视情节轻重研究确定。

17.执法人员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人员注意从三个方面掌握;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如违法行为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应从重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如违法事实较轻微或当事人对整改问题理解有误可从轻处罚,具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也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严格遵守内部审批程序。

(三)综合执法大队(环水)

1.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复核什么条件?申请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办理条件: 排水户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地方有关标准。

(2)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 南京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② 本单位的内部排水管网竣工图(有污水预处理装置的经营场所,需提供设施说明书)

③ 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④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⑤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 承诺书

2.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哪个部门受理?具体办理地址在哪儿?办理又有什么程序?

(1)受理部门: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2)受理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

(3)受理部门电话:025-58608702

(4)办理程序或流程:①申请者向江北新区行政服务大厅A126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②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依法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③发放排水许可证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重点区域内房建、地铁、市政、园林、拆迁、水利等工地扬尘管控有什么要求?

(1)严格落实建设工地“八达标两承诺一公示”扬尘管理要求,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实施封闭管理,围挡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示范图集》要求落实,在保障安全前提下,重点管控区新建工地围挡不低于5m;裸露土地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现场易扬尘物料定期洒水,建筑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运,禁止高空抛洒散装物料;铁路、地铁高架线沿线500m范围内不得使用防尘网覆盖;开挖土方等采用湿法作业。差别化管理工地、重点管控区工地不使用国I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Ⅵ油品,无冒黑烟现象。

(2)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安装喷淋设施,围墙四周、塔吊臂、脚手架需安装喷淋装置。冬春季,在气温和安全条件允许条件下,工地施工时要开启全部喷淋、洒水、雾炮等设备;夏秋季,PM10的预警限值设置为70微克/立方米,PM2.5的预警限值设置为35微克/立方米。

(3)自基础施工开始,施工现场车辆通行道路均应进行硬化处理(不含基坑底和坑内坡道),道路基础要确保坚实稳定,路面破损应及时维修。推进“永临结合”方式,避免二次拆除造成扬尘污染。鼓励施工企业使用预制混凝土便道和钢结构路基箱替代现浇混凝土硬化便道,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工地落实封闭管理,车辆出入口均须安装自动冲洗设施和车辆未冲洗抓拍装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安装的,需提前向城市管理办、综合执法大队报备),并做好冲洗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车辆出场前,施工单位应安排人员对车轮、车身进行检查,对未冲洗干净的部位进行人工补充清洗,确保净车出场。重点管控区域内的新建工地,使用车身一体式冲洗设施(冲洗高度不低于2m)。建设工地周边道路,出入口周边的积水、污泥要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

(5)进一步加强裸土、建筑垃圾等易扬尘物料覆盖标准,所有4针扬尘网全部升级使用6针,并做好废弃防尘网的回收工作。

4.渣土运输已造成道路扬尘,请问你们采取什么措施管控?

(1)对渣土车进行车容车貌整治,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车辆,上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渣土车运行路线应合理规划避开降尘点位。

(2)加强对渣土运输监控管理,出土工地、回填场出入口及渣土车停车场应安装监控,纳入统一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3)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管理信用承诺书》,对被查实发生1次无证运输、偷倒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渣土运输企业,上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停止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对被查实发生未密闭装载或车身不洁污染路面的车辆,上报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停止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

5.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控有哪些要求?

易扬尘物料固废需有序规范堆放,堆放场所需密闭或设置顶棚,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运输车辆要密闭运输,出厂冲洗,车辆行驶路面需强化冲洗保洁。

6.对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的处罚是什么?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窖、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的物体;

(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线;

(四)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危及防洪堤安全的垦植;

(五)其他危及防洪堤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7.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有什么处罚?

根据《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湖泊、湖荡内围湖造地,圈圩养殖。已经圈圩的,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施退地、平圩还湖或者合理调整利用。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平安建设办政策问答

1.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

2.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哪些形式的法律援助?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4.哪些事项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7.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新科二路18号江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025)58627393

8.什么是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由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在一定期间内落实就业安置政策和帮扶教育措施的活动。

9.安置帮教的目的是什么?期限多久?主要工作有哪些?

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期限:监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帮教期限为5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安置帮教期限为3年。

主要工作:成立帮教小组,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帮扶需求等情况,及时开展谈心教育和帮困解难等工作。

10.什么是远程视频会见?

是指罪犯在狱内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亲属、监护人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管理系统,实现异地会见。

11.申请远程视频会见的亲属范围有哪些?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亲属范围: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应具备条件:(1)家庭困难或年老体弱,不便来监会见的;(2)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3)长期无会见的(投改后一年以上或一直未会见);(4)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远程视频会见的;(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远程视频会见的。

申请方式:(1)向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请;(2)每月申请一次;(3)申请会见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12.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定义?目的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目的:(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审前调查评估;(2)矫正对象入矫教育;(3)矫正对象的监管;(4)组织矫正对象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的工作;(5)对矫正对象每月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对违规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6)对矫正对象的解矫教育工作。

13.公民发生纠纷时可以怎么办?

(1)到自己所在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家事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2)拨打110报警,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警务站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功的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14.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1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1)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3)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1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城市管理办政策问答

(一)城市管理办(拆迁)

1.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执行的是什么政策?

现阶段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执行的政策是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9月30日下发的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4号】和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5号】文件。

2.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执行的是什么政策?

现阶段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执行的政策是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9月30日下发的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1号】、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2号】和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3号】文件。

(二)城市管理办(物业)

1.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3.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以党建引领推进物业行业建设的通知》(苏组通〔2019〕59 号)中明确,在业委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街道社区要加强指导,明确提出不宜作为业委会候选人人选的具体情形,严格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把关,规范换届选举工作程序。要逐步提高业委会中的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4.业主委员会如何备案?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5.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怎么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7.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应急维修费用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8.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使用或者认为不需要使用可以不参与费用分摊吗?

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9.空置的房屋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吗?

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0.房屋装修、转让、出租需要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吗?

需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11.物业公司可以将停车费等其他费用与物业费捆绑收费吗?

不可以。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

(三)城市管理办(建设)

1.哪些人群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条件?

根据《南京市农村经济贫困户危房改造暂行办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经济贫困户,需同时满足住房危险且经济贫困两个条件。 经济贫困户是指因家庭成员体弱多病、身体残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自己无力独自建房的农户,主要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

2.哪些房屋属于危房?

危房是指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的C级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险的D级房屋。具体评定标准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执行。

3.农户如何申请进行危房改造?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户主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有贫困证明的需提供贫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