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手册】大厂街道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12-15 17:25:00   来源:大厂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民服务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有哪些?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无户籍要求。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条件

以下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1)具有本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0年的持本市居住证人员;

(3)在本市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

2、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居民

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

1、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宁台胞;

3、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宁台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4、《南京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和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紫金山英才卡》持有人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在宁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7、除上述第1条之外,具有本市中小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准新生儿。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

(四)大学生。在宁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3、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备案?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要符合以下四类情况,都可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

(3)异地工作、学习人员:在异地长期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经我市三级医院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

前三类人员简称为“长期驻外人员”。

4、办理长期驻外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符合国家异地就医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按转出类别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异地安置退休和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异地户口本、房产证或其他有效异地居住材料;

(2)异地长期学习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培训机构盖章的证明材料。

小提示:若长期异地居住证明材料上无参保人员姓名的,需另外在柜台签署《亲属承诺书》。

若参保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另外提供代办人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

6、如何申领青年大学生开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并担任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主。申请人未在自身创办实体外单位就业。

(二)经营注册条件:2018年1月1日后,首次在宁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二、补贴标准

2000元

7、如何申领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一、补贴条件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扩大至非全日制,需首次就业参保(即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和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期间均从未有过就业经历)。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

(提醒: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申请

1、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用户登录”进入南京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就业”模块进行租房补贴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无法注册南京人社账号或“我的南京”APP账号的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提交学历、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2)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申请人租金发票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开具时,须同时上传房屋租赁托管协议(房屋产权人与开票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托管协议或租赁备案等相关租赁材料;开票企业为房屋产权人的,须上传产权证明)。

(提醒:租金发票应注明承租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月租金额,租房期限(例如:2021-01-01—2021-12-31),在服务名称或备注中注明用途为“房租”及租房地址。因此项补贴为个人申领,租房材料须为申请人单人合同开具的房屋租赁备案或租金发票。租金发票可通过线下平台办理,租赁备案除线下办理外,也可通过“我的南京”app掌上办理。)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以上材料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的,将通过数据平台获取,无需申请人上传。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无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提醒:第一次审核通过后,系统会显示到期时间为*年*月,申请人如想继续领取,应在到期后次月底上传新的租房材料。同时,新提交的租房材料必须包含申请当月。)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后期重新申请等同于材料变更,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四、补贴发放

1、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领取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

(提醒:为防止补贴领取过度延长,自申请通过后五年内领取完毕,超期未领取满36个月的,系统也自动终止发放。)

2、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各区(园区)应在每季度首月底前(逢国家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 提醒:1、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园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2、为确保按期发放,持卡人需提前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长期不开卡导致半年还无法发放的,此段领取作不通过处理。)

3、租赁补贴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其他区(园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4、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按季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区(园区),按年结算,各区(园区)应按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提醒:补贴发放单位为就业单位纳税区,非租房所在区。)

8、企业退休人员如何预约健康体检?

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实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退休人员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入常住地所在社区,就可在常住地登记预约体检。

1、体检对象

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2、体检时间

退休人员可自行选择时间通过社区或网上预约体检。如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体检的,可及时与社区工作人员联系,重新预约体检时间,并于体检周期内完成体检。逾期未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3、体检项目

体格检查(含内、外、五官、肛检等科的常规检查项目);心电图;胸片;B超检查(肝、胆、胰、脾、双肾、前列腺);血、尿常规;粪便隐血试验;血生化(体检组套: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低密度脂蛋白、血糖、肌酐、尿素氮、尿酸、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总胆红素);肿瘤标志物检测(癌胚抗原、甲胎蛋白)等。

4、预约方式

(1)社区预约:企业退休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到社区办理体检预约登记手续选择体检医院和体检日期。

(2)网上预约:可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我的南京”APP进行网上预约,在全市体检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体检医院进行预约体检。在约定的时间内,体检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刷卡进行体检。

5、领取报告

社区预约的退休人员在完成体检的20个工作日后凭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到社区领取体检报告。

网上预约的退休人员在完成体检的15个工作日后凭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自行到体检医院领取体检报告。

6、注意事项及建议

参检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市民卡,在指定日期前往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高龄、体弱退休人员体检尽量安排家属全程陪同。参检人员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参检人员在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清淡饮食,体检当天需空腹,不要进食。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将向参检人员免费提供早点和饮用水。由于各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服务都是相同的,敬请各位中老年朋友就近选择体检机构。

9、参保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

10、国家、省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怎样的?

(一)男年满60周岁;

(二)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物业管理

1、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3、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以党建引领推进物业行业建设的通知》(苏组通〔2019〕59 号)中明确,在业委会组建和换届过程中,街道社区要加强指导,明确提出不宜作为业委会候选人人选的具体情形,严格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把关,规范换届选举工作程序。要逐步提高业委会中的党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4、业主委员会如何备案?

答: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5、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怎么决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6、业主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什么用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7、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应急维修费用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8、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使用或者认为不需要使用可以不参与费用分摊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9、空置的房屋可以不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0、房屋装修、转让、出租需要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需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民政

1、优抚对象指的是哪些群体?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2、优抚对象有什么优待政策?

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先优厚待遇的制度。其内容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抚恤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通信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安置优待、承租购房优待、税费优待等。具体内容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3)、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3、家庭生活困难,国家有什么救助政策,需要什么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可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申报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居民身体状况证明、残疾证、在校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水、电、气、电话费单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

如果是残疾人,属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或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包括(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张;(2)收入证明(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申请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需要提供赡养、抚养情况的书面声明;(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5)居民家庭情况经济核对授权书(一户多残、依老养残需要参照低保填写家庭成员信息,其他类型只需填写本人信息)。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材料包括(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本人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张;(2)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申请特困供养,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及同意核查家庭经济情况委托授权书等。

4、老年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一是 “尊老金”, 大厂街道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民(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

二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条件具有大厂街道户籍且常住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1.特困老人;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3.经济困难的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5.百岁老人;6.60周岁以上独居老人和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认患有走失风险类疾病的老年人;7.80周岁以上老人;8.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

5、未成年人遇到困难有什么保障措施?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报材料包括(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5)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6)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可申请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申报材料包括(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提供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警证明;监护权转移的,提供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6、基层民间组织怎么申请?

根据《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基层社会团体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10人以上的会员;(2)有负责人;(3)有章程和规范的名称;(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2、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人;(2)有章程和规范的名称;(3)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办公场所。

申请基层社会团体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1)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2)《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备案表》;(3)会员名册;(4)章程。2、申请基层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1)《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2)场所使用权证明;(3)《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备案表》;(4)负责人身份证明;(5)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