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8 18:00:00   来源: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新区教社〔202226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苏教人〔20196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以师资均衡助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每所学校,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现结合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就2022-2024年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动工作机制,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置,有效应对择校热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发展好每一位教师,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

二、明确教师流动的对象、比例和期限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须进行流动。原则上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须进行流动。

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教师和校长总数的15%,其中,骨干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流动教师总数的20%

流动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加强教师流动工作的统筹规划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3-5年流动规划和本年度流动计划,明确教师流动目标,统筹规划,做到教师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精准化、常态化。

各义务教育学校(集团)结合本校(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校(集团)教师3-5年流动规划和本年度流动计划,明确具体的流动人员、流动方式和流动期限,提前规划,确保流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通过流动,引导优秀教师和校长从超编学校到缺编学校,从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从城区学校到乡村学校,促进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师资优质均衡。

四、创新流动方式方法

通过集团化办学、一体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城乡结对、教师走教、跨学段任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城乡学校、强弱学校间的教师流动,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和培养孵化作用,强化优质学校带动薄弱学校同步发展的责任意识。探索有计划地从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组成团队交流到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将优质学校先进的教育理念与管理制度、丰富的课程资源与教育教学经验整体植入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特别是在集团校内部强弱明显的校际间,实行校际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双向交流,切实提升教师流动的实效性。鼓励紧缺学科教师跨校兼教,实施富余学科教师跨学段流动。

集团学校、一体化办学学校、城乡结对学校,教师流动优先在其内部进行。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将本着教育均衡发展,优化学科建设,学科、流动人数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进行安排。

五、重点推进骨干教师流动

进一步推动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薄弱学科学校、乡村学校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新区骨干教师领军计划的实施及骨干教师考核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的流动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特级教师、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和人才培养计划时,原则上应有交流轮岗特别是近期交流轮岗的经历。骨干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须进行流动,流动情况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拒不服从流动安排和消极应对,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实行骨干教师考核一票否决。

六、明确教师流动的相关政策

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申报中级职称,有1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级职称,须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申报各级职称评定及岗位晋升,近年有流动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申报区级骨干教师、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原则上需有流动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市学科(含德育)带头人以及市级综合表彰奖励,原则上需有2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提拔任用局管干部,原则上须有流动任教工作经历;申报一级及以上校长职级应有两所及以上学校任职经历。

4.对具有流动经历并在流动中完成任务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教师和校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提拔任用,优先推荐参评特级教师、学科(含德育)带头人以及其他综合表彰等荣誉称号。

5.流动教师培训及业务档案由流入学校负责管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含教育专项绩效)由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划入流入学校,由流入学校按规定考核发放。

6.流动到玉带中小学的教师流动期间每月发放工作补贴800元;享受骨干教师津贴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在原骨干教师津贴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奖励。流动到长城小学、六一小学的教师,流动期间每月发放工作补贴300元。乡村学校教师流动到非乡村学校的,3年流动期内仍可享受乡村教师政府专项奖励。流入到乡村学校的教师可享受乡村学校教师专项奖励。

7.跨校任教的教师,在流入学校的工作量不少于正常工作量的一半。

8.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可暂不安排流动。

9.加强对流动教师的考核,流入学校每学年须对流动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记入业务档案;同时做好年度考核及骨干教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流出学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终止流动,按校内待岗处理。

10.对不服从流动安排或在流动学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和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11.流动人员在流入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流动期满后,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

七、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由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教师流动工作是不断深化教育人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学校(集团)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学校(集团)要成立教师流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知晓度,营造正向流动的良好氛围;要严格按照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流动工作任务。

2.加强管理,严格考核。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将各学校(集团)流动工作情况,作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考核及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校(集团)要切实加强流动教师的管理,定期了解、检查流动教师的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流动教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进行考核。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将选树一批在流动工作上有创新、有成效的典型,给予通报表扬。

3.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各学校(集团)要严格执行流动工作纪律,不得漏报、瞒报应流动教师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流动规定。广大教师要自觉参加流动工作,服从大局、服从流动安排。对教师流动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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