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3 17:25:00   来源:综合治理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新区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江苏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苏委法﹝2021﹞4号)《南京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委法﹝2021﹞7号)及《江北新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江北新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街道、辖区内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以下统称各单位)行使相关行政职能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新区管委会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江北新区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出具咨询与审议意见。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江北新区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公室)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接待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并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有必要的,可以安排复议委员会委员协助接待、审查。

接待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受理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行政复议受理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申请笔录是否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八条行政复议受理点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的文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受理点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办公室可以自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复议办公室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审签。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的职权范围;

(七)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交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审签。

第十三条对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办公室不予受理,并在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草拟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经审核后报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复议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由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三章审理

第十四条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证据目录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相关证据应加盖骑缝章,在证据目录中应当列明提供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委托代理人至少要有一名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

(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由复议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承办(以下简称承办人员),有必要的,可以安排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协助听证。

承办人员之间对行政复议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复议办公室可以要求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具咨询意见,承办人员应当参考咨询意见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章听证

第十七条采取听证方式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应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

(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

(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复议办公室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征得复议办公室同意后,指定其他相关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

行政负责人出席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纳入新区年度党建考核。

第二十条决定听证的,复议办公室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审议,有必要的,可以安排复议委员会委员协助听证。

审理组成员之间对行政复议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复议办公室可以要求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具咨询意见,审理组应当参考咨询意见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复议办公室可以组织复议委员会若干委员形成审议组并出具审议意见,原则上审理组应当按照审议意见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一条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复议办公室应当向听证当事人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听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审理组成员,协助审议、出具审议意见的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姓名;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核实听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审理组成员,协助审议、出具审议意见的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名单,一并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

(七)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八)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观点举证并接受其他听证当事人的质证辩论;

(十)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当事人询问;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审理组成员、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有关听证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回避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承办人员、审理组成员,协助审议、出具审议意见的复议委员会委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回避。

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申请复议办公室承办人员回避的,由复议办公室主任决定。

申请协助听证出具审议意见的复议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指定的副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听证工作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复议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六章查阅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查阅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十八条查阅人应当向复议办公室提交身份证明,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登记表》。委托代理人查阅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要求查阅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代表查阅,申请人拒不推选代表的,由复议办公室指定代表。

第三十条复议办公室应当安排查阅场所,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十一条查阅人不得将查阅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携带出查阅场所。

查阅过程中,查阅人不得对查阅材料进行圈点、画线、标注、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或者增添查阅材料。

查阅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

第三十二条查阅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需要进行复印的,复议办公室应给予必要帮助,但复议相关材料的费用由查阅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查阅人查阅完毕,应当及时将查阅资料交回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查阅人交回的查阅资料当面清查,确认无误后在《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登记表》上签注。

第三十四条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给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决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办公室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复议办公室承办人员经审查或组织听证后,草拟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经审核后报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由复议办公室主任签发。加盖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专用章后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章调解和解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

(三)涉及新区管委会各单位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认定等;

(四)涉及新区管委会各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

(六)复议办公室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调解申请的,是否适用调解由复议办公室决定,复议办公室也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决定调解。

当事人、复议办公室均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第四十一条调解由复议办公室承办人员主持,确有必要的,复议办公室可以安排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调解。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自行参加或者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工作流程,出具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调解协议书加盖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专用章,并经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向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复议办公室审查准许后,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办公室不予准许:

(一)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准许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经调解或者和解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办公室经审查准许后,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第四十六条调解、和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报复议办公室主任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和解,经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和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复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审理。

第四十八条作出复议决定时,不得将调解、和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认可或者承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采信。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申请人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新区管委会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由新区管委会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送达与归档

第五十条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由复议办公室公开向当事人送达:

(一)能与案件当事人直接取得联系的,直接送达;

(二)能与案件当事人取得联系,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能与案件当事人取得联系,但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四)与当事人失去联系的,公告送达。

第五十一条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复议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新区管委会提供保障,纳入综合治理局年度预算。

第五十三条复议委员会及其下设办公室的人员组成、职责履行和工作规则由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