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3 14:10:00   来源:综合治理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提高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信访的复查机关,复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治理局,具体负责信访事项复查的接待、报批、转送、协调、督办、归档等工作。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为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承办具体信访事项复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及时、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 信访复查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信访人因故无法当面提出书面申请,需委托他人申请复查的,应当提供有效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原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已作出明确书面处理意见;

(三)属于信访复查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申请复查要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七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申请复查的具体请求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复查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江北新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提出复查申请。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信访人书面申请,受理单位核准,可以撤回申请。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 综合治理局负责接收向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的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和初审。对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及时通知信访人限期补正。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确告知不予受理:

(一)超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时效的;

(二)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无法提供原处理机关书面答复意见的;

(四)请求复查的内容与原请求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一致的;

(五)同一信访事项正在复查办理中或已信访终结的;

(六)检举、控告、批评、建议类的。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递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至规定答复期限内,如果继续以同一信访事项来信来访的,信访或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复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信访人、原办理机关等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受理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初审合格,在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之日起5 日内,由综合治理局拟制《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呈批单》提出复查建议,综合部负责协调,按照工作分工呈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二)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部委托(转交)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代表管委会进行复查,受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审查是否受理,并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于收到复查委托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指定一个主办单位具体承办,其他单位按主办单位的工作要求和规定的时限认真协助办理。

(四)重大信访事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件)或该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是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指定复查部门牵头,会同新区法制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

(五)受委托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工作,上报管委会复查结果,并代管委会拟制《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六)启用“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由综合治理局负责保管、使用。复查意见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后,新区综合治理局加盖“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由受委托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复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受委托单位提出的复查意见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准确、结论明晰,不得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述。

(一)原处理意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等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予以支持并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论不明确的;

(2)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原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三)原处理意见事实不清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或处理不当,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被不予支持或被变更后,原处理机关应当按照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向综合治理局反馈办理情况。被责令重新处理的,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形成的意见,要事先征得受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承办该信访事项复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复查意见一式五份,管委会、受委托单位、复查请求人、原办理机关、综合治理局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