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10:35:00   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 人( 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江北新区管委会 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 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 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被征收人交房之日或法院司法强 制执行之日为起始 日, 以征收安置房交付之日为终止 日。

3.  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 45  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患重大疾病 3 万元/人补助。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 救助条件的,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 45  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 接手续的,给予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 3 万元/户补助。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 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给予不超过房地 产评估价格 10%的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使用江北新区其他政策规定购置 房产的,按照江北新区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 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2.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 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 45  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 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 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 日起至 30  内,每平方米 1000 计算搬迁奖励,不足 50000 元的补足至 50000 元;

2)第 31  日起至 40  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 5%

3)第 41  日至第 45  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以第

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 10% 45  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 44  日相同。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  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 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 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特殊设 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 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  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 由征 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 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 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 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 估价格 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 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 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  不满 1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100%支付给房屋产权 人;

2.  超过 1 年、不满 2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9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  超过 2 年、不满 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8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  超过 5 年、不满 10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60%支付 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  超过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50% 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  超过 15 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 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五)关于非住宅征收企业停产关闭有关规定

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可以委托专门评 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三、 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 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 2010 7 1  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 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 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 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 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 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 8% 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 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 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 50%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 告之 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 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 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 四)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 180  日仍未实施的,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 补偿费用。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住 房保障和建设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 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 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 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承担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内提供相关 信息。

四、 附则

一)相关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制定 并对外公布实施。

(二)本规定自 2024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在 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 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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