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2 10:30:00   来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规定

根据《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法》等规定,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 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 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规定 如下:

一、征收项 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 45 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 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 45 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 积超过 45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 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 可以申请与房源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 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 45 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 45 元; 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 45 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 置奖励费。

五、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产

权住房,也未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符合规定的可以申 请与房源供应单位按份共有征收安置房。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按 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 2024 9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在此 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 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