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 16:00:00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新区管规字〔20252

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文件精神,创新改革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流程,依法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支持盘活江北新区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经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京江北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

南京江北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管理办法

为依法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支持盘活江北新区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56号)、《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7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科技研发用地且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但已确定开发投资意向并取得开发园区、属地街道同意转让书面意见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1M2M3)和仓储用地(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本办法所指科技研发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C65B29a)和生产研发用地(MxMa),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工业用地(生产研发)或科教用地(科技研发)。

第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1. 权属还未登记或权属存在争议的;

2. 存在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

3. 存在超容积率或超用地范围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

4. 因企业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

5. 其他不符合交易条件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即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权利人”,“意向投资人”即“受让方”或“预告登记权利人”。

第五条 对工业、科技研发用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项目,在确定开发投资意向后,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由意向投资人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待投资总额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同步在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上对预告登记结果进行注记。

第六条 意向投资人拟投资项目需符合开发园区、属地街道入园要求,并取得开发园区、属地街道同意转让书面意见函,同时需与开发园区、属地街道签订新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新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投入产出、开竣工时间等要素。

第七条 按照“先转让后登记”原则,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交易双方申请,并依据其提供的项目转让合同、开发园区或属地街道同意转让书面意见函等要件,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审意见书”,“预审意见书”应明确交易双方、转让面积、价格、转让土地用途等要素。

第八条 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交易双方申请,并依据其提供的项目转让协议、开发园区或属地街道同意转让书面意见函、“预审意见书”及其他共性材料办理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附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权利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预告登记失效。

1.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转让双方未申请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

2. 经开发园区、属地街道认定意向投资人未按照与开发园区、属地街道签订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进行开工建设,且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80日未开发建设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予以解除的。

第十条 不动产权证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纯地不动产权证书)和预告登记证明共同作为意向投资人办理新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依据,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与交通局、行政审批局需配合意向投资人完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质监、规划、人防、消防、档案)、竣备等项目建设手续;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主体均为意向投资人。

第十一条 为确保项目能及时开竣工建设,同时也为维护转让双方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后,转让方应当积极配合受让方办理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在项目建设期间,转让方不得阻碍受让方的合规建设行为;受让方也应按图施工,不得超规划建设;开发园区、属地街道要实时做好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开发园区、属地街道应对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实时监管,对项目投资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应出具投资监管说明,交易双方凭投资监管说明向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转让正式备案及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第十三条 预告登记期间,权利人不得向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处分已经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赠予、交易、买卖、作价出资等有损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预告登记的,需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向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预告登记期间,因特殊原因,权利人名下登记不动产被法院申请强制查封的,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告知执行法院案涉不动产已预告登记,并在法院回执明确预告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423 日施行,有效期自2025423日至20304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