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17-0002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7-10-18 |
| 生效日期: | 2017-10-18 | 废止日期: | 2019-10-31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的说明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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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审议制定,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批准设立南京江北新区以来,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已经逐步展开,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复成立了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新区管委会),优化重组职能机构,组织架构基本成型。
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不具备以自身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
由市人大常委会基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县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专项决定,赋予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管理事项,对促进和保障江北新区各项工作开展很有必要。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采用简单结构,不分章节,共九条。主要内容是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职责、权责清单编制及调整、属地区政府行政职权、市级部门派出机构职权、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法规、规章适用调整等。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新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与职责
《决定》赋予新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明确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并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江北新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宁委发〔2017〕18号)中对新区空间架构与赋权架构的规定,将新区管委会行权地域划分为直管区、共建区与协调区,分别赋予新区管委会在不同区域内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在直管区内,除涉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作按行政区域分别由浦口区、六合区统一负责外,新区管委会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权限,包括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权限。
考虑到新区管委会正积极向省政府申请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部分市权已下放至行政区行使,为实现权力运行闭合,规定新区管委会应“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政管理权限”。
在共建区内,建设发展以行政区为主。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规划、国土、环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的协调实施。新区管委会根据江北新区发展需求可以依法行使共建区内其他市级审批权限,承接相应服务事项。
在协调区内,新区管委会着眼江北新区发展目标定位、整体功能的发挥、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长远发展,加强对相关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
(二)关于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独立行权
在赋权至新区管委会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赋予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资格。
从法条规定上看,职能机构可以成为经授权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行政职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法规性决定形式赋予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符合上位法规定。
从行政管理实践上看,赋权至职能机构有其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赋权到位,有利于推动各职能机构各行其职、自负其责,提升行政运行效率,切实担负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法律责任。
为提高行政效率,体现便民利民宗旨,《决定》授权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同时,为推进新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江北新区行政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江北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新区范围内行政区政府的行权边界
《决定》在授权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直接行使直管区内市级、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政府负责直管区外各自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从而明确新区范围内各行政区政府行权的地域及事项,并授权市政府对新区管委会在共建区、协调区内的管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为新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四)关于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权边界
目前,在新区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的市级部门有市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今后相关市级部门还将根据需要保留、撤销、调整或在直管区内增设相关派出机构。
《决定》规定“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鉴于各派出机构在直管区、共建区和协调区范围内所负职责不同, 《决定》要求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限要“接受新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同时,授权市政府确定相关具体事项。
(五)关于先行先试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0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南京江北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无锡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苏办〔2017〕12号)以及江北新区高效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决定》支持江北新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优先实施国家和省各类试点政策,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和内容,同时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市场监管体制、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提出具体要求。
(六)关于规范文件制定和法规、规章适用调整
新区管委会作为本决定授权的行政主体,有权制发有关规范性文件,《决定》明确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根据江北新区改革发展需要,《决定》授权新区管委会可以对本市法规和规章在江北新区的适用作出调整,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需要调整本市规章部分条款适用的,由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需要调整本市法规部分条款适用的,由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决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新区变通执行本市法规、规章的权力,为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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