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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18-02065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低保信息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8-11-26
生效日期:    2018-11-26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新区大厂街道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根据 相关文件 精神 针对 我街道 需要 申请 城乡低保 居民 提供 相关政策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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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大厂街道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民规[2017]2号)、《关于低保家庭金融资产等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宁民规[2018]1号)的文件精神,现针对我街道需要申请城乡低保的居民提供相关政策解读。

一、申请对象:

持有本街道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目前860元人均),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备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二、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由申请低保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授权书)》。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5-58391082、025-583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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