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19-118223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通报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3-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事故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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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11时25分左右,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在江北新区丽岛路21号旭日爱上城四期15幢12楼平台进行烟道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擅自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站立在无防护措施的临边平台上进行烟道维修作业,从12楼临边平台上坠落至4楼平台,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维保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维保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忽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作业人员擅自作业、违章作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所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一)陈某,劳务工人,擅自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系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站立在无防护措施的临边平台上进行烟道维修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通市通州双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张某,双盈公司带班小组长,忽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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