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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19-11824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通报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06-0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3•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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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3•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4日0时1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中山科技园片区)科丰路6号的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室)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成立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违章作业,头颈部进入自动收料设备顶升装置区域(危险部位)内,其手部或身体其他部位挡住进箱线光电感应器信号,导致顶升装置上升挤压到其颈部,最终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在使用新设备之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对生产作业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及时,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设备研发人员忽视研发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针对新设备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设备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相关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忽视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对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李某,基蛋医药公司注塑车间操作工,违章作业,头颈部进入自动收料装置顶升装置区域(危险部位)内,其手部或身体其他部位挡住进箱线光电感应器信号,导致顶升装置上升挤压到其颈部,最终导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在使用新设备之前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本单位员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及时,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颜某,基蛋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机械工程师,自动收料设备研发经理,违反《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规定,忽视研发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未设置安全标志,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赵某,基蛋医药公司注塑车间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未对车间及事发设备的防护措施、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苏某,基蛋医药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现场安全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王某、基蛋科技公司制造中心生产运营部长,宰某、基蛋科技公司研发中心总监,对设备研发、验收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核把关不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基蛋科技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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