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19-118275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通报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9-11-1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金浦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8•2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事故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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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15时25分左右,南京金浦利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工人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老厂区动调线进行调车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室)、顶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登上车辆顶部,遭高压电击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对调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姜某,内燃机车副司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调车司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擅自登上车辆顶部,遭高压电击中后受伤并最终死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金浦利公司, 对调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秦某,金浦利公司铁运分公司经理兼机车组工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督促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何某,浦镇公司生产部部长,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浦镇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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