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0-120061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社会保险信息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10-1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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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是第7个全国扶贫日。为巩固脱贫攻坚和稳就业工作成果,面向帮扶对象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送温暖,以有力有效促进稳岗就业。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上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上述“稳定就业”是指本人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自主创业的。享受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止。
三、补贴申报方式及材料清单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去向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
四、附件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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