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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3-23081 信息分类:    其他 / 征收补偿 / 公告
发布机构: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3-01-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4号
文  号: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4号 关 键 词: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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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4号

宁(江北新区)征房补安置〔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2 94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盘城街道渡桥社区卞家湾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车家陡门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池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大营组农民集体、盘道渡桥社区大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河王组农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黑扎营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解家湾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申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陶湾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王家渡组、盘城街道渡桥社区小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张桥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赵营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渡桥社区袁楼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陈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贺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后韦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前韦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汪庄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西埂余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中李组农民集体、盘城街道双城社区中韦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涉及房屋情况

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约12613.11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7户, 8180.24平方米,非住宅 3 宗,4432.87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对象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江北新区直管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224号)等文件执行。

五、安置房情况

该拟征收地块涉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安置房地点位于群英河以北经济适用房(征收安置房),计划交付日期为2026年底,征收安置房基准价格为5300/平方米

六、签约期限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45日内。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 江北新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njna.nanjing.gov.cn/ )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 2023130日至 2023  228日。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 2023228 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江北新区天浦路2(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电话:025-58602269 ;邮编:210000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 2023 130日至2023 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盘城街道办事处【地址:盘城新街66号】(联系人:杨刚;电话:13851581682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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