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3-10870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执法 / 其他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12-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第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案例曝光(第一批)
文  号:     关 键 词:    专项执法案例曝光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第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案例曝光(第一批)

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5月19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电气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经查,该电气公司厂房内乙炔、氧气等气瓶存储、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厂房系承租于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都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租赁合同也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规定,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南京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和18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