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3-110041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政府采购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文 号: | 宁新区管财诉决〔2023〕11号 | 关 键 词: | 投诉;质疑;采购文件;实验幼儿园;政府采购;中标单位;南京市;浦口区;新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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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区管财诉决〔2023〕11号
项目名称:实验幼儿园室内及室外游戏区教玩具采购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五斗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园
被投诉人1:江苏旺百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明发新城中心1栋1608室
被投诉人2:南京江北新区实验幼儿园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霄汉街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是该项目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沿用的是2011年的格式,该法规已于2021年1月1日取消。中标单位所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错误的不应享受价格优惠评审但代理公司没有进行回复。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质疑事项1中的问题2的内容为:磋商文件中用的也是2011年声明函格式及关于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法规也是(财库〔2011〕181号),采购文件有重大缺陷。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对此的回答是已超出采购文件内容质疑的期限。投诉人对此认为,代理公司的回答是推卸责任,评审时文件存在问题评审专家没有发现,没有提出暂停评审或终止评审,也没有组织各投标人进行该事项的澄清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超出受理期限,对于评审过程的投诉未在质疑中提出,且质疑答复内容也未涉及评审过程,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投诉人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废标的请求不予支持。另投诉人要求对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的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的范围,故对该两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