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3-110745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12-1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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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制定,2020年8月10日以宁新区管规字〔2020〕6号发布)
(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做好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商投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充分激发外商投资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外商投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依据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53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第四条设立要求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设立条件
(一)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二)有5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
(三)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审批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提交材料
1.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书面申请报告;
2.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专职工作人员从业的有效证件及劳动合同等材料;
6.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7.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机构变更及注销
经营性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一)变更名称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2.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住所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见表 3);
2.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法人
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2.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四)机构延续
1. 机构延续申请报告;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五)机构注销
1. 机构注销申请报告(包括:注销原因、注销后单位债权债务、未完成业务处理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3. 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1. 备案事项报告;
2. 备案事项登记表;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 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开展备案事项业务准备情况。
第九条其他工作要求
上述材料中,可通过政府公共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查询的,可不再提交书面材料。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
第十条(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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