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4-49562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4年第5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不合格;抽检;食品和餐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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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和餐具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江北新区部分不合格食品和餐具,现将不合格食品和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北新区小禹点餐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制作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19.6元,已全部销售。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制作过程中使用过量含铝膨松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1000元。
2、南京市江北新区为川自选商店销售的黑芝麻王(酥性饼干),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4.5公斤,货值71.10元,已全部销售。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库房储存不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4.1元;罚款1000元。
3、江北新区柏记新客来中式快餐店使用的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餐具冲洗不够彻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警告。
4、江北新区大喜青城火锅店使用的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警告。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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