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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5-3821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环评拟批项目公示 / 公告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6-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2025年6月6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  号:     关 键 词:    环评;拟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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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25-68110580

通信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市民中心

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资源审批办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500吨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长丰河路309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5128号)选址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长丰河路309号,在公司现有厂区利用二车间现有生产设备,增加自控仪表阀门、调整工艺管线并优化工艺流程等并进行技术改造,与现有产品共线生产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原药。项目建成后,年新增1500吨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原药产能。项目总投资4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一)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项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中高含氟废水进行沉淀除氟预处理后与含甲苯或卤代烃废水混合进行“流化床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含DMF废水进行碱性水解预处理,其他综合废水进行中和+混凝沉淀预处理,上述废水在生化调节池混合后经“水解酸化+两级A/O+二沉池+次氯酸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线送至公司新厂区污水站排水池,与新厂区尾水混合达接管要求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车间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001B烘干装置废气经“袋式除尘+一级水吸收/两级水吸收+一级冷凝”装置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一车间集气罩收集废气经“冷凝+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FQ-14)排放。一扩车间6-1#盐处理装置废气经“三级水吸收+一级冷凝除雾”装置处理后,通过24米高排气筒(FQ-04)排放。一扩车间集气罩收集废气经“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FQ-15)排放。二车间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装置含原药尘废气与二车间集气罩收集废气混合经“一级水吸收+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6米高排气筒(FQ-16)排放。一车间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钾盐1-1#盐处理装置废气、1-2#盐处理装置废气、1-3#盐处理装置废气和环丁砜回收装置废气经“两级水吸收+一级冷凝除雾”装置预处理,二车间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装置含氨废气经“水吸收+两级降膜吸收+两级水吸收”装置预处理,二车间其他工艺废气、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高浓废水预处理装置废气和DMF精馏装置废气经“两级水吸收+一级冷凝+两级水吸收”装置预处理,污水处理站水解酸化工段废气经“两级碱喷淋”装置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气混合经“RTO+冷却+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DA056)排放。污水处理站除水解酸化工段外的其他废气经“一级碱喷淋+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WZZ)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22)排放。

(三)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各类泵、离心机、风机等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农药废物、设备清洗废溶剂送新厂区液中焚烧炉处置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废物、废袋式过滤器、废活性炭纤维模组、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危废、废品、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灯管、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固体废物管理须满足《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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