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5-57256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应急管理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化工企业违规作业“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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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紧盯重点风险、薄弱环节,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有效管控风险,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案
2025年1月18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执法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委托承包商对厂区内粉剂车间外墙进行维护作业,作业高度距离地面10米,但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规定。经核查,该公司还存在未与作业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34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作出警告,并处62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5年5月22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5年5月19日,一张高处作业票作业审批时间为08:49,实际作业开始时间为06:53;2025年5月14日,一张高处作业票作业审批时间为07:53,实际作业开始时间为07:02。经核查,两次作业单位为承包商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审批未通过情况下擅自开展作业,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员作出警告,并处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