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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5-7070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执法 / 通告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0-1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关于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应急管理执法的通告
文  号: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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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关于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应急管理执法的通告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管理执法领域的运用,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智能化、规范化、高效化、集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决定自2025年10月15日起在监管区域内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启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执法的设置地点、执法时间、覆盖范围、执法主体、设备型号、执法事项及法律依据等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设置地点

随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起飞,起飞地点为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监管区域、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各办公点。

二、执法时间

每天00:00—24:00。

三、覆盖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监管区域。

四、执法主体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五、设备型号

大疆经纬M30T;大疆Matrice 350 RTK。

六、执法事项

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情况(含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8类作业);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检维修作业、委外作业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装车、卸车作业情况;

4.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5.非法从事汽油、柴油经营的行为;

6.违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

7.工贸企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情况;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情况;

9.其他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执法事项。

七、法律依据

本通告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制定。

特此通告。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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