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5-72488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补安置〔2025〕57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公告;宁(江北新区)征补安置〔2025〕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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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5 58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13-33群英河G地块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浦口区盘城街道江北社区东黄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盘城街道江北社区东黄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24公顷(4.86亩)。其中,农用地0.324公顷(4.86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浦口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江北新区门户网站(http://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9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话:025-88029853;邮编:210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盘城街道办事处(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联系人:徐德立;电话:025-57793049)办理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