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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5-8076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行政执法 / 其他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1-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文  号:     关 键 词: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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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为推动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紧盯重点风险、薄弱环节,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有效管控风险,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9月25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乙类仓库内一名员工正在使用非防爆叉车进行装卸货作业,经查询企业《厂区爆炸区域划分图》,乙类仓库属于爆炸危险区域2区。上述行为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的规定,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情形,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停用该设备。该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重大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7月18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作业区一名员工李某某从事设备加工焊接作业,经查询,李某某未持有操作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李某某停止焊接作业。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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