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5-85040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
| 文 号: | 宁新区管市监撤字〔2025〕5001号 | 关 键 词: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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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区管市监撤字〔2025〕5001号
当事人:江北新区驰凯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320191MAD5AL744J
经营者:汤宇峰
经营场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和平中心村4区1排23号-91室
本局收到申请人汤宇峰(以下称申请人)撤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称其在不知情且无意愿的情况下,被变更登记为江北新区驰凯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局收到申请后依法开展了询问调查、信息公示等调查工作。
经查,申请人的家属采光河委托代办人员进行当事人的经营者变更事项。采光河因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误认为亲属之间仅需身份证信息即可办理相关手续,故在未告知申请人、也未取得其任何形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身份证信息委托代办人员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将申请人变更为当事人的经营者。采光河提交了1份情况说明表示上述情况属实。
经我局向人社、税务部门函询,获悉当事人未在税务系统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未有社保申报信息。本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申请人撤销变更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已满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单位与个人异议。
本局认为,申请人的家属采光河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无意愿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变更登记为当事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江北新区驰凯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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