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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86635/2025-8557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2-1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5期)
文  号:     关 键 词: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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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5期)

现将浦口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单位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浦口区亮美烟酒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龙山社区龙山北街1号)于2025年5月8日采购4kg蒸豆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货值80元,违法所得16元。未召回原因: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物流运输过程中温度较高,导致抽检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南京市浦口区谢勇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娄子农民安置小区东侧)于2025年7月16日从南京市浦口区梅银银豆制品店(门店招牌:星甸邹记豆制品批发零售)购进手指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11Kg,货值37.72元,违法所得18.66元。未召回原因: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添加剂使用不当所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8.66元;2.罚款500元;以上两项合计518.66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浦口区遇见麻辣烫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金泉社区银泉路39-6号)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浦口区橘子海餐饮服务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社区长桥路2-8)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浦口区皖米香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金穗路39号科成苑1栋一层107室)使用的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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