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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86635/2025-8558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 /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2-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6期)
文  号:     关 键 词: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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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6期)

现将江苏省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单位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浦口区蛙之蛙餐饮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狮山路5号)于2025年7月5日从南京市江宁区廖建国水产经营部购进牛蛙,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42)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货值4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活体养殖过程中用药管理不规范。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依据相关法规尽到了索证索票查验义务,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两年内首次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教育。

浦口区宝丽生鲜肉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高庙村王湖组一楼105、106号)于2025年7月8日从南京帮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山东老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公斤,货值420元,违法所得15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销售环节不使用农药,可能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过量。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元;1、2两项共计650元,上缴国库。

浦口区武雪水果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水湾路1号西水湾家园101室)于2025年7月30日购进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2.5公斤,货值450元,违法所得44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过当,未过休药期。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500元;1、2两项共计544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不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

浦口区天天有约精品超市店(经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7号201室)于2025年7月23日从江西伊维尔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绿豆心情(绿豆口味冰棍),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12支,货值448.1元,违法所得233.1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案发后立即张贴公告召回不合格绿豆心情(绿豆口味冰棍)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积极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3.1元;2、罚款1000元;合计1233.1元,上缴国库。

南京联品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浦口榴园分公司(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云路207号滨江榴园27幢102、103室)于2025年5月14日从南京嘉能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葱鸡片味薄脆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9Kg,货值92.2元,违法所得35.2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加工控制不当导致产品不合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做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2、罚款1000元;1、2两项共计1035.28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浦口区王洪波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农贸市场253号摊位)于2025年9月3日从星甸街道后圩社区农户手上购进的泥鳅(活),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3.1)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7.5kg,货值675元,违法所得22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水体污染导致。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225 元;3.罚款 2000元;2、3 项合计 2225 元,上缴国库。

浦口区万客隆鲸选生活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光明路59号商铺A-B1-Z02)于2025年9月3日从南京鑫隆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龙眼,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kg,货值256元,违法所得116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销售完毕,无人送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为让龙眼看起来更新鲜、色泽更亮丽,可能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类添加剂。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浦口区张府园大碗面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石碛社区浦乌大街6号)使用的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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