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6-2102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0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3月28日、3月30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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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3月28日、3月3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新区管环罚〔2026〕14号 | 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16724564485E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 | 2026.3.30 | 甘晓力 |
| 2 | 宁新区管环罚〔2026〕18号 | 南京汇诚制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南京汇诚制药有限公司 | 91320193580482367Q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 | 2026.3.28 | 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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