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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6-21023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6-04-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3月28日、3月30日)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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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3月28日、3月30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新区管环罚〔2026〕14号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1320116724564485E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
2026.3.30甘晓力
2宁新区管环罚〔2026〕18号南京汇诚制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南京汇诚制药有限公司91320193580482367Q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
2026.3.28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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