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6-2277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3-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文  号:     关 键 词:    撤销登记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浦市监撤登字〔2026〕002号

当事人:南京隆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1112002389

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龙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超

股东:朱立超、谢恋、刘巍

监事:刘巍

2025年9月10日,本局接到谢恋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当事人股东。本局接申请后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电话联系、信息公示等执法检查工作。调查期间公司电话、地址及其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或不知情。基于此,本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已满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单位与个人异议。

2026年1月5日,本局在“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撤销南京隆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13068)公司设立【2004】第11010000号公司设立核准通知书)。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