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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86635/2024-2432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生成日期:    2024-04-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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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文件规定

2.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文件规定

三、《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房票定义。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2.适用范围。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3.房票面额。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前者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后者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1. 房票使用规则。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5.房票安置操作程序。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6.房票购房奖励。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7.房票有效期。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

8.房票安置政策有效期。本细则自2024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417日。



相关链接: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动漫解读:《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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