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6-28034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4月30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信息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4月3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新区管环罚〔2026〕13号 | 南京扬子石化英力士乙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南京扬子石化英力士乙酰有限责任公司 | 91320100717859154M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 | 2026.4.30 | 刘勇 |
| 2 | 宁新区管环罚〔2026〕20号 | 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9132010071093588XQ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元整(¥36200)。 | 2026.4.30 | 李元才 |
| 3 | 宁新区管环罚〔2026〕21号 | 南京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南京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91320100MA1MB6822T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 | 2026.4.30 | 金永生 |
| 4 | 宁新区管环罚〔2026〕22号 |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罚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 | 91320193728359470E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 | 2026.4.30 | 倪新荣 |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