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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6-28034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6-05-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4月30日)
文  号:     关 键 词: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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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4月30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1宁新区管环罚〔2026〕13号南京扬子石化英力士乙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南京扬子石化英力士乙酰有限责任公司91320100717859154M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
2026.4.30刘勇
2宁新区管环罚〔2026〕20号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南京福邦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9132010071093588XQ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元整(¥36200)。
2026.4.30李元才
3宁新区管环罚〔2026〕21号南京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南京新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91320100MA1MB6822T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
2026.4.30金永生
4宁新区管环罚〔2026〕22号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91320193728359470E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
2026.4.30倪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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