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6-41390 信息分类: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公告
发布机构: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6-07-0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浦口区)征房补安置〔2026〕1-2号
文  号:     关 键 词:    房屋征收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浦口区)征房补安置〔2026〕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浦口区)征告〔20267-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G4231南京至九江国家高速公路高旺至苏皖省界段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桥林街道,百合社区、百合社区大方组、大余组、韩洼组、孔弯组、下庄组、小方组、小余组、中庄组,福音社区林庄组、桥头组、团结组、小蔡组、中蔡组,兰花塘社区兰花组、跃进组,勤丰村梅山组、赵庄组,双庙村,双庙村丁家组、胡庄组、庙后组、庙前组、庙西组、磨龙组、农业组、童岗组、王庄组、小方组、赵家组,西山社区七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涉及房屋情况

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约3084.14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7户,约2213.6平方米非住宅1宗,约870.54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对象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浦政规〔20174号)、《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浦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调整浦口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渡费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情况

该拟征收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安置房地点位于中心城片区,计划交付日期为202731日,征收安置房基准价为3900/平方米。

六、签约期限

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启动签约,签约奖励期限为45天,具体时间以项目所在街道现场公示为准。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710日至202688日。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8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桥林街道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袁庭修;电话:025-58271909;邮编211806)。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710日至202688日,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桥林街道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袁庭修;电话:025-58271909),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范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679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