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6-48033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8-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8月10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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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2026年8月1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1 | 宁新区管环罚〔2026〕45号 | 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 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16771291731F |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2026.8.10 | 李济明 |
| 2 | 宁新区管环罚〔2026〕46号 | 南京高正农用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南京高正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 913201937305646413 | 1、责令改正; 2、对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各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对DA001排口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49800) | 2026.8.10 | 曹杰勇 |
| 3 | 宁新区管环罚〔2026〕47号 | 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中环信(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9132019375689661XD | 1、责令改正; 2、对三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各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共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对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元整(¥75800);合计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零捌佰元整(¥90800) | 2026.8.10 | 曹友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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