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15 14:56:00   来源:泰山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njna.nanjing.gov.cn);

本机关主要通过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njna.nanj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见“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2.报刊、广播、电视等。

3.微行泰山政务微信、今日头条客户端等新媒体;

4.现场查阅点:江北新区档案室(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江北新区市民中心大厅(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滨江大道2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办事处综合保障办;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柳洲北路10号;  

邮政编码:210031;

联系电话:025-58608146;

传真号码:025-58608548。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管委会网站申请。申请人可在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通过本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