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8-13 16:40:00   来源:环境保护与水务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